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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点击数:21962015-05-19 19:03:40 来源: 发展导报(太原)
“没通过环评要拘留;偷排污染物要拘留;伪造、造假要拘留;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备受瞩目,这是1989年我国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后的首次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体现出六大亮点:立法理念创新,技术手段加强,监管模式转型,监管手段强硬,鼓励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严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9年我国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后的首次修订。新环保法规定,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此外,违反新《环保法》4项规定将被行政拘留。
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将给我们的生活环境带来怎样的变化?连日来,本报记者走访省城的专家学者以及环保法务工作人员,为您带来新年的“环保畅想”。
地方政府面临角色转型
新《环保法》实施,政府角色转型首当其冲。新法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新《环保法》提出了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等一系列制度,同时提出了限期达标、按期达标的制度。而且,地方政府保护环境不力,将面临区域限批。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委员、《中国环境观察》副总编陈文俊说:“新《环保法》明确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其需要执政理念的转变以及法制观念的树立。地方政府对企业要有断奶意识,不能再大包大揽。以往,一些企业出现环境违法问题,特别是被环保部门发现后,通常会找到当地政府,请政府出面协调,以逃避处罚。如一些企业以设施检修等为名逃避处罚等。新《环保法》实施后,凡此种种已不是借口,只要排放不达标,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就可处罚。”
新《环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环保不力有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乃至政治生命。
监管部门实施严格问责
新《环保法》实施后,将给监管部门带来更加严格的问责。其一是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如该法不仅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其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例如,许多企业没有环评许可、规划证明和土地证明,但却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将层层问责,相关责任部门将难逃其责。
山西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主任李景平介绍,“去年11月,因未落实APEC 会议期间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秸秆、垃圾焚烧工作,太原市三个街办(镇)的一、二把手共6人被该市纪检委约谈。
李景平强调说,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一些新的职责和权限。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同时,新《环保法》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另一方面,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新《环保法》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违反4项规定将被行政拘留
近来,针对新《环保法》的实施,以钢铁企业为代表的一些企业人士表示,今年起实施的这部新法,将对国内钢铁等产业构成一种资源环境底线上的“新常态”。未来即使非经营不善的污染企业,也会因环保不达标而被淘汰出局。据介绍,新法有关企业提法有42次之多,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多达24条。
新《环保法》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作出重大调整,由“环保应当与发展相协调”修订为“发展应当与环保相协调”。有媒体披露,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实施细则、考核办法也将陆续出台。钢铁企业较为集中的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则制订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然,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这都是有史以来中央和地方最为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政策,将是未来污染产业面临的“新常态”,将加速污染行业的快速洗牌,环保设施不到位的污染企业将加速出局。
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人形象地称之为:“以前是罚票子,现在蹲号子”。
这其中对企业更为严格的,则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这一处罚,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新《环保法》还增设了治安处罚和连带责任。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
“改善环境仅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对非法排污或执法不力的企业、政府形成压力,对杜绝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是件好事。”山西省环境文化促进会秘书长王瞡表示。
王瞡告诉记者,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前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今后,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地方政府受理或者被消极对待的情况,则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同时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成为激励公众参与环保的有效途径。新《环保法》特别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生态保护划定“红线”
此次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作出重大调整,由“环保应当与发展相协调”修订为“发展应当与环保相协调”,这意味着环境保护变为了基础性的要求,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要优先考虑环境,与环境相适应。
保护优先就是要求从源头上进行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所谓的红线,即为不能逾越的边界。给经济开发划定禁区,不得侵入这些地域,保护会更为彻底。“贯彻实施新《环保法》,要求社会各界树立环保法治思维,从严履行环保职责,携手同心向污染宣战,共筑生态环保防线。”李景平表示。
我们相信,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环境法律的理念将更新,措施更实,要求更高,处罚更严,责任更明,权力更清,环境保护实践将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